IVA與破產

 《個人自願安排》《個人破產》
 申請前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欠缺還款能力
 申請期間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執行期間
沒有破產身份有破產身份
 不會知會僱主,現職不會受到影響如屬敏感性行業 (如: 紀律部隊或金融業),需要知會僱主,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可出任管理階層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可繼續經營生意不可經營生意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多項專業牌照(如:會計師或律師牌)不能保留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只能開立一個新銀行賬戶以作出糧之用
 可繼續保險供款需停止保險供款
 避免再作借貸, 而一般銀行或財務機構均不會接納其貸款申請根據法例,如借貸一百元以上,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享有出入境自由離境受到限制,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可自費旅遊不可自費旅遊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視乎欠債及還款額一般為期四年,可延長為八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代名人會每年檢視債務人之收入與財務狀況, 然後向債權人報告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執行期後沒有破產記錄,信貸評級影響較少永久保留破產記錄,嚴重影響信貸評級